2015年1月19日星期一

河長制治理水污染受爭議



河長制治理水污染受爭議


















河長制治理水污染受爭議




 5年的太湖治理經驗開始總結,作為其中的一項制度性創造——“河長制”,在這5年中逐漸“浮出水面”,甚至在雲南、河南、河北、湖北等全國各地的水污染治理中,也頻頻“開花結果”。

  “所謂‘河長制’,就是由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河長,負責轄區內河流的污染治理。”省太湖辦主任朱鐵軍昨日告訴記者。據介紹,“河長制”由無錫市在2007年太湖水污染事件後首創。2008年,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在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實行雙河長制的通知》,決定由省政府領導、省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省級層面的河長,河流流經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地方層面的河長。之後,15條主要入湖河流全面實行“雙河長制”,協同推進小流域綜合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至於河長的職責,朱鐵軍介紹,省級河長是“負責組織編制並領導實施所負責河流的水環境綜合整治規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抓好督促檢查工作”;而地方河長的職責更為細碎繁雜,包括組織編制整治方案、制訂河流管理辦法、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督查、協調落實地方河流整治資金、定期向省級河長和省太湖辦通報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進展等。


  不過,隨著“河長制”逐漸顯山露水,對於這一制度的爭議也一路相隨。正方的意見認為,環保部門因行政權限、技術手段、人員配備等限制,對於涉及環境問題的掌控、調度往往力不從心,而“河長制”有效落實瞭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這一基本法律制度,為區域和流域水環境治理開辟瞭一條新路。但也有人指出,“河長制” 人治痕跡明顯,形式重過內容。


  王中書,宜興市委書記,2008年至2011年擔任社瀆港河長,今年3月轉任漕橋河河長。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斬釘截鐵地表示:“‘河長制’不是一個形式!首先,它抓住瞭所有工作的龍頭和關鍵。”王中書說,太湖的水由各條河流匯聚而成,而每條河影響水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上遊的,有本地的;有工業的,有農業的;既有生活方式帶來的,也有經濟發展造成的……要把每條河治理好,關鍵中的關鍵,是要落實責任,而責任中的關鍵,就是領導。“河長制,正是抓住瞭關鍵,落實瞭責任!”據瞭解,宜興將河長制層層落實,將全市3699條河流全部“承包”給黨政領導,河長完成河道整治任務的情況納入政績考核。


  黨政領導擔任河長,推動力顯然超過部門。王中書舉瞭兩個例子:社瀆港邊原有一個奶牛場,離河較近,由於已達到相關標準,奶牛場不願再投資進行生化處理。後來,經他協調,企業進行瞭深度處理,現在幾乎一點味道也沒有;“靈谷化工”、“協聯熱電”等是河畔大型企業,“對它們,地方政府往往心軟”,後來在王中書主導下,這些大企業也都進行瞭環保改造。


  “‘河長制’所體現的‘領導重視、齊抓共管’,是地方政府為應對治水這一歷史使命,對於權力系統內部所作的新的制度動員。”南京大學社會學院張玉林教授對此進行瞭解釋:“河長制”將“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發展為“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承包制”,將多年來經常懸空的環保責任落實到每一級主要官員。同時,“河長制”有助於提高地方政府履行環境監管職責的行政能力。河流生態環境包羅瞭生產、生活、管理等眾多領域,但在行政權力系統內部,河流的治理通常被看作環境、水利等少數部門的事情。“河長制”編織的治理——管理網絡,形成瞭整個權力系統共同參與治水、相互協調的機制。


  不過,張玉林也提醒道,“河長制”確立的河湖治理之責及“一票否決”,隻是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承擔的眾多責任和眾多“一票否決”中的一種。“就怕經濟增長這一票較河流環境這一票更具分量。”同時,“自上而下的考核,社會與公眾的缺位,也可能影響到政績考核與問責的真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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