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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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將可自主轉讓或作價投資科技成果|科技成果|高校


















高校將可自主轉讓或作價投資科技成果|科技成果|高校






  本報北京2月25日電(記者王亦君)在今天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國務院提交瞭關於提請審議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議案,這是科技成果轉化法近20年來首次修改。草案規定,國傢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  科技部部長萬鋼向與會全體出席人員作瞭關於草案的說明。他說,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入,該法有些內容已難以適應實踐需要,科技成果供求雙方信息交流不夠通暢,企業對科研機構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缺乏充分瞭解,影響科技成果轉化;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的考核評價體系以及科技成果處置、收益分配機制沒有充分體現科技成果轉化特點,對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的考核評價存在重理論成果、輕成果運用的現象,國傢設立的科研機構處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須按規定上交財政,且審批手續繁瑣,影響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積極性發揮;科研的組織、實施與市場需求結合不夠緊密,產學研合作落實得不夠好,現有科技成果與企業需求有差距,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導作用發揮不夠。  萬鋼介紹,此次草案的修改思路是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的總體要求,主要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增進社會各界對科技成果信息的瞭解,完善信息發佈;二是充分調動科研機構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增強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動力;三是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企業作用,推進產學研合作;四是創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環境。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轉化科技成果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納入本單位預算,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草案還為加大獎勵力度留下空間,允許單位可以自行規定、約定給予科技人員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沒有約定的則按法定標準。(原標題:高校將可自主轉讓或作價投資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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