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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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礦工打16年官司先告贏檢察院後被控貪污


















河南礦工打16年官司先告贏檢察院後被控貪污






昨日,62歲的王濤站上瞭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他頭發花白,語調激昂。16年來,他一直在打官司,當過原告,也做過被告。

自從1995年被錯捕98天後,他就走上瞭起訴、上訴、上訪的“維權之路”。其間,他不但連續告贏瞭開封南關區(現為“禹王臺區”)檢察院,逼檢察院認瞭錯、退瞭錢,還打贏瞭與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鄭州礦務局,下稱“鄭煤集團”)的民事案子。

然而,就在他繼續向鄭煤集團追討養老、醫保、住房“三金”時,卻被登封市人民檢察院給抓捕瞭,這一次,檢察院控告他貪污。

其實,不論是他當初控告檢察院、鄭煤集團還是檢察院後來指控他貪污,都是基於當年被錯捕過程中被檢察院劃走的158萬元。隻是,鄭煤集團當年幫他打贏瞭檢察院,現在是助檢察院控告他貪污。

王濤的子女稱,父親打瞭16年的官司,眼見就到瞭“最後的勝利”,沒想到或將人財兩空。翻閱案卷,王濤16年的訴訟生涯,一直不缺欺騙和構陷。

原鄭煤集團大平煤礦職工王濤。

大平煤礦向鄭煤集團遞交的《關於返還王濤資金的請示》。

1995年6月23日

因“偷稅”被錯捕98天

王濤,原為鄭煤集團大平煤礦職工。1994年,大平煤礦在開封南關區開辦煤炭中轉站(下稱“中轉站”),王濤任站長,主持全面工作。

據鄭煤集團的一些老員工講,王濤來到中轉站後,工作小有成績,中轉站的經營狀況良好。

然而,1995年6月23日,南關檢察院作出汴南檢貪立字(1995)第14號立案決定,認定中轉站偷稅1167963.26元,站長王濤已構成偷稅罪,決定對王濤偷稅一案立案偵查。同日,王濤被刑事拘留。隨後,南關檢察院將中轉站賬戶上的152萬元以及王濤個人存款賬戶上的6.6萬元全部劃走。

1995年9月27日,南關檢察院又作出瞭對王濤免予起訴的決定。9月28日,王濤被釋放,實際被羈押98天。

王濤不服,以“不但沒偷稅,還多交瞭稅”為由提出申訴。兩年後的1997年9月,河南省檢察院做出復查決定宣告王濤無罪。

對於這段“錯捕”,河南省其後的一些法律文件認為是南關檢察院在沒有掌握證據下的錯捕。然而,王濤的兩個兒子王長壽與王國松告訴早報記者“父親是因為沒有借錢給一位稅務局長,遭遇的構陷和報復”。

1999年12月30日

與煤礦一起“告贏”檢察院

1998年5月8日,王濤要求南關檢察院賠償其因被錯捕98天的損失,返還其6.6萬元的存款本息、返還中轉站貨款152萬元本息。然而,南關檢察院受理後經審理決定不予刑事賠償;復議機關開封市人民檢察院也未予立案復議。

王濤並沒有放棄。一年後的1999年9月5日,王濤、鄭州礦務局大平煤礦(以下簡稱大平煤礦)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起國傢賠償訴訟。

1999年12月30日,該院賠償委員會做出決定書:撤銷南關檢察院汴南檢不賠字(1998)第1號不予刑事賠償決定;南關檢察院付給王濤因被錯誤羈押98天的賠償2886.10元;南關檢察院返還王濤銀行存款6.6萬元本金及其利息。

該決定書闡明:法院查明,南關檢察院扣押的6.6萬元活期存折的戶名是王濤;1999年9月28日,大平煤礦出具證據證實,該存折存款屬王濤個人存款。然而,開封市中級法院的賠償決定對被劃走的152萬元不予返還。其後,大平煤礦又上訴。2000年12月,河南省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做出返還大平煤礦152萬元本金及利息的決定。

2007年3月16日

檢察院返還152萬元

雖贏瞭訴訟,但南關檢察院卻做起瞭“老賴”,拒不還錢;而由於種種原因,強制執行程序遲遲不能推進。這時,王濤還是沒有退縮,反而增加瞭利息的訴訟請求。

據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2003年8月,王濤向大平煤礦遞交《關於大平煤礦在開封設立煤炭中轉站一事情況的請示》,該請示第3條稱,“關於利息問題,我們準備再和他們打官司,至於能否勝訴,很難說,如果我能要回來的話,算我十年來的辛苦養身錢,否則,要不回分文,與礦方無關,我不讓礦上解決任何費用,後果自負”。

時任大平煤礦法定代表人的閆同砦在《請示》上簽字、加蓋公章,並向執行法院出具瞭特別授權委托書,由王濤擔任代理人。此後,王濤多次去開封、鄭州、北京要求開封市南關區人民檢察院返還本金及利息。

經過長達3年多的不懈努力,南關檢察院於2007年3月6日,將其劃走的152萬元註入大平煤礦賬號。

2008年7月

王濤狀告大平煤礦索賠

2007年4月1日,大平煤礦向鄭煤集團遞交《關於返還王濤資金的請示》,說152萬元中的83萬餘元是王濤經礦方同意的自籌款項,建議鄭煤集團返還。鄭煤集團董事長牛森營、財務副總郭礦生對此作瞭批示。

2007年11月,大平煤礦又向鄭煤集團遞交《關於支付王濤訴訟費用的請示》,建議向王濤支付33.9萬餘元訴訟費用,而這份請示也認可瞭83萬餘元的來源系王濤個人款項。至2007年年底,大平煤礦分六次向王濤返還上述兩筆款項共計117萬元。

然而,2008年7月,王濤將大平煤礦告上瞭法庭,分別提起瞭勞動爭議訴訟和補償利息損失的民事訴訟。

王濤稱,大平煤礦一直不補發其工資、社會保險,反而避開王濤,放棄向開封南關檢察院追索152萬元本金的利息,此舉給其造成巨大損失。

有意思的是,在該案訴訟中,雙方互指對方背信棄義。王濤稱,請求依法判令鄭煤集團支付“83萬元自籌資金”應得利息928773元,並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03年9月原、被告約定的利息款751227元,被告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而鄭煤集團大平煤礦答辯及反訴稱:152萬元是大平煤礦的資金,沒有王濤的任何投資,王濤在代理大平礦追款過程中,采取欺騙的手段從礦上騙走83萬餘元,屬不當得利,應予退回;建議法庭駁回王濤的訴訟請求,並判令原告退還已取走的不當得利款83萬元。該案經一審、二審,法院均支持瞭王濤的訴訟請求,判大平煤礦支付王濤的利息。

2011年3月4日

疑遭報復 被控貪污

二審終審宣判後,鄭煤集團一直未支付錢款,王濤多次催要也無果。

王濤的辯護律師朱明勇稱,在催討中,大平煤礦借口“已破產”拒絕支付,而王濤發現破產有詐,令這一破產行動被耽擱。

王長壽稱:2011年3月4日,王濤被人以協商勞動爭議一案的工資事宜為由叫走,此後幾十天毫無音信。而起訴書稱:王濤於2011年3月5日即被刑拘。而勞動爭議一案因王濤被捕而中止審理。

昨日,公訴人指控王濤拿走的,檢察院返還的6.6萬元個人存款與83萬元“自籌資金”均屬大平煤礦的公款,王濤非法據為己有,認為王濤作為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已涉貪污罪。

在昨日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就主體身份與90萬元(83萬元與6.6萬元)的性質進行瞭辯論。其實,早在2001年,大平煤礦就以“長期曠工”為由,發文將王濤除名。朱明勇稱,王濤既然已經被除名,且多年來與大平煤礦並無實際勞務關系,根本就不具備“國傢工作人員”的主體資格。然而,公訴人稱,雖然有除名決定,但王濤稱沒有收到除名通知,且自認為沒有被除名,所以,並未真正被除名。

對於83萬元,王濤稱他本人從來沒有說過是“自籌資金”,他稱152萬元有大平煤礦的煤款,也有自己經營煤窯所得,其中83萬元是大平煤礦作為打官司的“獎金”給他的。隻是因大平煤礦為瞭做賬,才寫的“自籌資金”,這與他無關。

此外,公訴人稱,王濤個人賬戶上的6.6萬元也是大平煤礦的公款。不過,朱明勇稱,控方沒有提供賬目等證據,不能認定此款屬大平煤礦。他甚至稱該起訴訟“很荒唐”。

王濤的傢屬稱,鄭煤集團對王濤的控告明顯帶有報復性質,一個本來應當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的糾紛,被操作為一起刑事案件。在庭審中鄭煤集團的訴訟代理人一度指責王濤是騙取,並稱,王濤從大平煤礦拿走瞭680年的工資(以1995年200元/月的標準)。

昨日下午4時許,庭審結束,法院宣佈將擇日宣判。

◎焦點問答

他為什麼接連告瞭16年

王濤小兒子王長壽說:“父親就是為瞭一口氣。”從1995年,王濤膝下的5名子女都在勸他“不要再搞瞭”、“跟公檢法打官司,就是虎口拔牙”。

因告狀16年,王濤經濟上一直很貧困。據親人講,1999年母親去世,王濤兜裡隻有幾百元錢;2006年父親去世後,他隻能開口向自己的兒子借錢。然而,王濤每隔幾年都會有所“收獲”,他“有瞭越戰越勇的感覺”,認為“隻要有理有據,就能打贏”。為此,他不停地上訴上訪。而在接受律師詢問時,王濤稱,一直告檢察院,是因為“我的一個承諾”。不過,鄭煤集團的訴訟代理人昨日當庭稱,王濤貪心太重,打瞭10多年官司,拿瞭大平煤礦680年的工資。

這次被告,他還能幸運嗎?

王濤另一個兒子王國松說,父親接連勝訴“與堅持有關,也有運氣”。在采訪中,受訪的10餘名親友都稱,當初誰都沒有想到王濤能“把錢要回來”。

昨日庭審中,鄭煤集團的訴訟代理人透露瞭一件往事:2007年,南關檢察院做“老賴”不還錢一事要被寫進工作報告提交全國人大;後來河南省檢察院“逼”南關檢察院限期還錢,南關檢察院才歸還那152萬元的。

王國松說,其實,王濤的“連勝”與大平煤礦在身後的支持是分不開的,當時兩方為瞭討回錢款綁在同一架戰車上。不過,這次涉貪控訴,鄭煤集團是協助檢察院告王濤的,“這次,父親太孤獨,很難再幸運瞭。”

(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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