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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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刑警支隊借辦案之便違法“創收”


















海口刑警支隊借辦案之便違法“創收”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押解回海口。2007年8月初,海口警方高調宣佈偵破一起特大招生詐騙案件,在出現單筆高達百萬的保證金後,該案最終低調處理。 (黃培嶽/新華社/圖)

根據內部舉報,在2002年至2009年7月19日期間,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隊辦理的近70宗賭博、非法經營和詐騙類案件,除極個別案件,刑拘的一百多人相繼被取保釋放或轉為治安處罰,相關刑事案件絕大多數作撤案處理,但涉案保證金及相關“贓款贓物”被沒收;除瞭上繳國庫外,部分資金被疑用以興建辦公樓和傢屬住宅樓。

據海南省政法界內部人士透露,此案不僅有海口市紀委在進行調查,而且已引發更高層的紀檢部門的關註。

與灰白墻面的老公安局機關大樓相比,位於海口市北郊的刑警支隊辦公樓,顯得氣派而時髦。這棟4層樓高的建築,外表由鋁合金和玻璃幕墻裝飾,地下還附帶有車庫和靶場,與其身後的刑警支隊傢屬樓——鴻天閣小區連成一片。

知情人士向南方周末記者透露,2002年至2009年間,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借辦案之便,大規模進行“創收”。

南方周末記者獲得的一份公安內部統計資料顯示,2002年至2009年7月19日期間,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共辦理瞭賭博、非法經營、詐騙類案件近70宗,至少刑拘涉案人員120人,但除極個別案件外,涉案人員均相繼取保釋放或轉為治安處罰,相關刑事案件也大多做撤案處理。

在上述案件的處理中,出現瞭單筆上百萬的保證金和單筆上千萬的涉案財產,均被該支隊以各種理由予以沒收。

如此大規模的“創收”行動,已引發包括警界內部人士在內的大量舉報。2009年下半年,海口市紀委對此案啟動調查,上級紀檢部門也對該案表示關註,但迄今,調查結果仍未出爐。

“這個案子有它的特殊性,”海口市紀委內部人士稱:可以肯定的是,紀檢部門並未放棄調查,仍在尋找突破口。

天價保證金,基本不退回

2007年8月初,海口市警方高調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該局刑警支隊偵破一起特大招生詐騙案件。14名與高校聯系密切的人員,以海南大學的名義,導演瞭一場招生騙局,篡改瞭招生網上的信息,導致87名渴望上大學的學生受騙。

這起涉案金額上千萬元的詐騙案,起初得到瞭海口市警方的高度重視——來自該警局各部門的30名幹警,組成瞭“3·27專案組”,全力偵破此案。警方相繼刑拘瞭以湖北人楊柳等為首的至少9名犯罪嫌疑人。

但資料顯示,楊柳因涉嫌詐騙,於2007年3月15日被刑拘,5月23日,楊柳繳納高達113.3萬元的保證金之後,得以取保候審。多名同案人如薑廣英,也於6月8日繳納保證金5萬元,得以取保。

關於保證金的數額,“兩高兩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僅限定: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並未規定最高上限。公安部《關於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也隻是強調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而且,若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保證金一般隻應該象征性收取,”國內一位資深刑辯律師向記者分析,一般保證金收到幾十萬,“就算很高瞭”。

“在海口,如果分局一級辦案,保證金達到瞭3萬元,就要報告市局審批。”一位海口警界資深刑警向記者介紹:海口警方一般收取保證金,最多不會超過10萬元;而海大詐騙一案中,單筆竟然收取瞭百萬元保證金,堪稱天價。

繳納天價保證金後,這起曾經被海口警方高調宣傳的案子,最終以波瀾不驚的方式低調處理。資料顯示:該案涉案的9人中,僅有吳開參、王樹哲兩人被判刑,分別獲刑13年和2年,其餘7名涉案人員,迄今仍顯示“無犯罪記錄”。

目前,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楊柳的這筆高達百萬的保證金,已按照法定程序退還給瞭楊本人。而類似楊柳這樣的繳納瞭天價保證金的當事人,在海口市刑警支隊所辦案件中,還為數不少。

不論金額如何,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若沒有違反有關規定,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但海口刑警支隊的實際操作並非如此。“最集中的兩三年,大概是05、06年,隻要是擔保金,全部都沒收”,一位前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成員告訴記者:這是時任刑偵支隊領導定下的辦案模式,也就是——盡量多扣錢。這樣導致的情形是:“擔保金交瞭,基本沒有退還的”。

2005年12月,海口市刑警支隊抓獲瞭一宗賭博案的涉案人陳一銘,但陳後未被檢方批捕,刑警支隊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在繳納瞭50萬元保證金後,陳一銘被以證據不足釋放。一年之後,刑警支隊以陳一銘在取保期間違反規定,沒收其保證金50萬元。

按照海口市刑警支隊報給上級部門的統計數據,該支隊自2002年以來,共計收取瞭保證金213.58萬元,其中退還瞭25萬元,沒收上繳財政185.08萬元,還有待處理的保證金有3.5萬元。但據海口警方內部人士透露,在長達7年的時間裡,刑警支隊實際收取的保證金數額,遠遠不止此數目。

“贓款贓物”,沒收!

比保證金數額更為龐大的,是該支隊收繳的高達數千萬元的“贓款贓物”。

2008年7月11月,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接到舉報,將在海口地區利用網絡、電話從事詐騙活動的劉永宗等7人進行刑拘。資料顯示:2008年8月9日,刑警支隊對劉永宗等人從事詐騙獲得的所有贓款贓物,“實施收繳後上繳國庫”。

贓款包括劉永宗等人的現金、銀行卡、股票基金和購房款在內,共計人民幣1250餘萬元。而贓物包括三輛豪華汽車:兩臺奔馳,一臺豐臺大霸王。上述贓款贓物,海口市刑警支隊是通過何種法律程序收繳並“上繳國庫”的,從現有材料中無從判斷。

“劉永宗的案子,是刑警支隊和國保支隊合作辦的,一次就扣瞭1000多萬,有些是扣的卡裡面的,有些是現金,”一位海口警界內部人士回憶:他們辦案人員隻是負責抓人,回來審,辦到後面,“錢怎麼上去的,我們就不清楚瞭。”

不過,在熟悉該案的海口警方人士看來,該案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顯而易見——“是不是贓款贓物,應該由法院來認定”,“超過5萬元,就算是數額巨大,這麼大的數額,如果不走刑事司法程序,肯定不妥。”

事實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此已有明確規定:對於凍結在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上繳國庫。

多位資深刑辯律師和檢察官在瞭解案情後,向本報記者分析:公安啟動偵查之後,查封、扣押的財物,必須隨案移交,最終是否沒收上繳,需有待法院判決,而類似劉永宗案這樣的詐騙類案件,即便最終認定是贓款贓物,也應該退還給詐騙案件的受害人,而不應該由公安沒收。

劉永宗等人的涉案財物被宣佈沒收的翌日,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以羈押期限屆滿,而受害人均在臺灣無法查證、收集受害人報案材料及相關證據難、境內沒有受害人為由,將劉永宗等人釋放。

劉永宗案並非孤例。資料顯示:長達7年的時間裡,海口市刑警支隊以證據不足釋放當事人、但同時收繳大批“贓款贓物”的案例,還為數不少。如2006年4月的鄭淵堆非法經營案,海口刑警支隊沒收違法所得共計128萬餘元,2008年1月的錢保誠詐騙案,刑警支隊沒收涉案贓款326萬餘元……

按照海口市刑警支隊上報的統計數據,該支隊自2002年以來,辦理非法經營、賭博、詐騙案件,共扣押款項5436.6042萬元,其中有3600多萬元被沒收,並上繳財政,少部分與案件無關的款項已退還,而直到2011年底,該支隊尚有“因案件未決、待處理暫扣款”,共計1714.6329萬元。

多種經營

據一位前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成員回憶:大規模的“抓賭”、“創收”行動,大致始於2003年前後。彼時,幾乎每一起大案,都是全支隊一起行動,有時候,甚至還要下面分局刑警隊配合,“一抓就是幾十個人”。

統計顯示,2002年至2009年7月19日期間,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共辦理瞭“賭博”、非法經營、網絡賭球、電話詐騙類案件,共計67宗,其中刑事案件23宗。為此,該支隊先後至少刑拘120名涉案人,但除極個別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外,涉案人員均相繼取保釋放或轉為治安處罰,相關刑事案件,也大多做撤案處理。涉案人相繼涉險過關後,他們的大筆涉案財產和保證金,卻最終被海口刑警支隊沒收。

被舉報後,按照海口刑警支隊給上級部門的報告,沒收的涉案財物和保證金,都已按照相關規定上繳國庫。但海口警方內部人士對此強烈質疑,稱2002年到2009年間刑警支隊的“創收”收入,並未全部上繳,其中有大量金額,成為瞭刑警支隊建設新辦公大樓和傢屬住宅小區的資金的一部分。不過,這一信息,尚待紀檢部門和審計部門的進一步調查。

據居住在刑警支隊傢屬區的警員介紹:刑警支隊的傢屬區,名為鴻天閣小區,其中有5棟為“刑警樓”,2007年初售給支隊刑警時,每平方米在2300元左右,而當時,該小區的市場價已達到7000多元每平米。

自2009年起,海口刑警支隊大規模的“抓賭”、“創收”行動,逐漸降低瞭調門,但餘波難消——不斷有人向紀檢部門舉報刑警支隊的“創收黑幕”,海口市紀委也於同年啟動對該案的初查程序,期間,曾約談多名海口市公安局警員、幹部。

幾乎與此同時,海口市公安局紀委和海南省公安廳紀委也接到瞭相關舉報,在進行相關調查後,結論均為“查無實據”。

被處以沒收“贓款贓物”和保證金的群體,曾有反抗,但很快被按下。

2006年初,曾有兩起非法經營案件的涉案人,被海口市刑警支隊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後兩人不服,向海南省公安廳提交行政復議申請。就在當天,他們被海口市刑警支隊處以刑事拘留。

一位當事人曾因一起網絡賭博案被海口刑警支隊抓獲,6年後,他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電話采訪時,仍心有餘悸。他回憶稱:“他們(警方)知道不關我的事,但不讓我出來,就是要我交保證金。”他證實,與他同案的一名當事人被迫交瞭數十萬元的保證金方獲釋,並在出來之後離開海南,遠走他鄉。

2012年4月25日,海口市紀委相關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關於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隊被舉報違法創收一案,紀檢部門還在調查,目前還不便透露。

而據海南省政法界內部人士透露,此案不僅有海口市紀委在進行調查,而且已引發更高層的紀檢部門的關註,調查仍在進行中。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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